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7********,土家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住本县**镇**社区**组**号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5****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洞子火锅店楼下出发沿竹王大道、尹珍大道往遵义路方向行驶,同日21时23分,行驶至道真自治县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50米(小地名:郑家路口)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4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05月05日,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8mg/100mL。

2020年2月14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陆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8585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