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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室,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号。因嫖娼,于2017年6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J****号小型汽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万福桥往新店子方向行驶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8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行政处罚文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凭证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告知;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显俊

检  察  官:肖华华

检察官助理:王美巧

检察官助理:闫卉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52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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