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2时许,在黑山县新立屯镇鑫龙宾馆路口,被告人李某某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穆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李某某、穆某某受伤,两车损坏。2020年7月21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139mg/100ml。2020年7月30日经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穆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4日李某某与穆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吸酒精检测单、和解协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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