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77********,汉族,辽阳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市急救中心医院南门附近时,与路边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辽阳市急救中心将李某某抓获。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33.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档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介绍、工程结算书、结算票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某
助理检察员: 王某某
2019年11月21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 案卷材料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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