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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住同户籍地,系无业。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2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德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达拉特路交叉路口右转弯驶入达拉特路,在沿达拉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教育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驶入教育街,后沿教育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达拉特路西2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其去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抽血体检。体内酒精含量为81.87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媛

检察员:何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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