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66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镇**村**号。2019年 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10月31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B3***小型轿车行驶至迁西县东环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18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说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鉴定意见;查获经过光盘。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
量刑建议 |
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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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 |
检察官:赵玉柱 2020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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