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2019年3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9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汽车,沿遂平县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遂平县财政局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查获现场照片、机动车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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