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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邳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DM****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闽江路交叉路口南50米邳州市烟草公司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333.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行车轨迹和执法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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