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号,住郑州市惠济区**安置房**超市楼上。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20***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由东向西行至长椿路路口时,与公交站台水泥墩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被出警途中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事故照片、情况说明、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伟伟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