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均为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彭小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8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石某某、郑某某等人在丰都县暨龙镇回龙老粮站参加董某某父亲的葬礼,并吃饭饮酒,酒后驾驶渝C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述地点出发,往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方向行驶回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丰彭路(55Km +300m)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刮擦后倒地,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接到报案赶到事故现场之后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因李某某受伤后昏迷不醒,民警将李某某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医院对李某某进行了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3.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136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李某某抽取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弘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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