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苑**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渝BQ****小型轿车搭载自己的妻子张某某及孩子,从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口出发,沿龙州大道、巴滨路往李家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滨路阳春湿地公园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
2019年12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0.6mg/100mL。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337****;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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