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李矮子”餐馆吃饭并饮酒。饭后,李某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渝C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盘龙镇天洋坪出发沿盘远路往龙王村方向行驶,行至石观音路段处,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示意李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李某某行驶约200米后将车停在路边,并跑至路边一商店旁被民警抓获。经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

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