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错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西藏自治区错那县**小康村配套产业项目及**建设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错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我院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错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你8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从拉萨送三名工人到错那县**乡**村工地,当日22时,李某某送完工人后驾车返回县城,准备返回山南市。当时证人郭某某让李某某到错那县**纯K喝酒,大概23时许,李阳到**纯K A07包间喝了7、8瓶雪花纯生(每瓶330毫升)。凌晨1时许,又在错那县**烧烤店喝了7、8瓶雪花纯生,凌晨3点30分许,李某某酒驾车去加油站加油,过检查站接受值班民警检查时,被发现存在酒后驾车行为,移交错那县交警大队。两次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143mg/100ml。经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证正副页;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6.现场指认照片、抽血照片;7.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期执行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错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落桑卓玛
检察官助理:索朗仁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我院采取取保候审,现住山南市错那县巴**小康村配套产业项目及**建设项目部,联系方式:1830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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