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蒙H*****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锡市团结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原恐龙馆门前处与前方同方向李某甲驾驶的蒙H*****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7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20时46分再次无证、醉酒驾驶蒙H****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蒙中十字路口西侧时被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违法信息查询、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甲、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 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1206号鉴定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1342号鉴定书;
5、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11月6日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两次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依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零十天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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