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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住址:**小违法经历: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镶黄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4月15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蒙H*****号小型轿车在镶黄旗国税局十字路口北50米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镶黄旗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对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酒精)含量为124.79mg/100ml,已超过国家规定80mg/100ml的酒精含量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镶黄旗*镇*小区。取保候审于镶黄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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