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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群众,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07年1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E0****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长水路与学苑路叉口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5月8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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