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633,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政治面貌:群众,职业:**机械加工厂车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照驾驶吉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市二道区东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钱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园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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