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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2********,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县**街道**栋**号。2013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出发,沿紫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汉路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李某甲未停车,而是驾车逃逸,李某甲行驶至紫薇路纬二路口时被周某某另外搭乘的、李某乙驾驶的一辆的士车逼停。李某甲后与周某某在现场协商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周某某报警,执勤民警随即赶至现场。经现场呼气测试,李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1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李某甲带至长沙市八医院进行抽血备检。

案发后,经调解,李某甲与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已赔偿周某某的损失。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甲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4、证人周某某、李某乙、奉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李某甲此前有刑事处罚记录,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87318****;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光盘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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