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李万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07月2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万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22时许,在长葛市视察路八七村委会门口处,被告人李万城持C1证驾驶豫K6P7**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邢某某持C1证驾驶豫KDG5**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万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万城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7.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等;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邢某某证言;
5.被告人李万城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万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万城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李万城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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