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8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季花都路段变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郝某某驾驶的皖C97XT3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车辆受损。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卷内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郝某某等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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