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宝鸡市陈仓区**村**号,农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陕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宝鸡市陈仓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02mg/100ml。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4. 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晓敏
检察官助理:靳一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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