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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户籍地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01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A****B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长安立交西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醇浓度为207.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查获经过;

2.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5.被告人户籍信息;

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静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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