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陈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等人一起在名山城区沿江路“石棉烧烤”吃晚饭,期间李某某喝了啤酒。饭后李某某驾驶鲁AB****号小型客车,从名山城区往三里桥方向行驶,行驶至G318线2650KM+300M处时,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T2****号中型客车发生擦挂,造成川T2****号中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84.0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陈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本案鉴定意见;6.本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慧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街**号,联系电话:1880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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