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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住集安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由集安市**镇**村**组村路行驶至**检查站前时发生侧翻,造成车内乘车人邢某某、杨某某受伤。随后,李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车照片;

2.书证:(1)前科查询证明(2)机动车查询(3)驾驶人信息查询(4)血样抽取登记表(5)和解协议;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鉴定文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黎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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