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非**或者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青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青州市锦绣家园小区出发到王府街道办事处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五里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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