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3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给予五百元罚款;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9时30分许,静宁县**镇**村村民关某某(已治安处罚)无证驾驶已注销的套牌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静宁县**镇**村出发,来到静宁县**小区北门口“**”烤吧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饮酒聊天。期间,两人饮用了10瓶“雪花”牌瓶装啤酒。次日凌晨03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关某某停放在烤吧北门口的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关某某从静宁县**小区北门出发,行驶至静宁县建兴明珠东门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2月19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5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并已注销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刑事证据卷和法律文书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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