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HU6**号轿车(套牌报废车辆)(乘车人:杨某某),沿涿白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高碑店市**十字路口南侧路段时,撞到路边警示标示牌,造成李某某、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9mg/100ml。经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4.鉴定意见: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773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