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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HU6**号轿车(套牌报废车辆)(乘车人:杨某某),沿涿白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高碑店市**十字路口南侧路段时,撞到路边警示标示牌,造成李某某、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9mg/100ml。经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4.鉴定意见: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773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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