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0********,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鸡西市公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G****9号日产小型客车行驶到滴道区鹤大公路滴道交警大队东侧执勤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李某某驾驶证发现,其驾驶证为超分,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06 mg/100mL,鉴定结论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17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滴道大队民警查获。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精呼吸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 案件卷宗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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