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鹤岗市向阳区,住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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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 |
2019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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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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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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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黑H****C号东风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兴安区**中学门前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21.6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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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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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1个月,并判处罚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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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谢丽梅
2019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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