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门市。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质、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圣宝牌电动三轮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铁路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铁路街与龙滨路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段某某驾驶的黑N****D号宇通牌大型客车相撞后,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事故现场,在铁路街**号门前又与前方同方向李某丙驾驶的黑N****2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刮,相刮后被李某丙截停,致使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36.6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段某某、李某丙不承担责任。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驾驶圣宝牌电动三轮车属于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
经侦查,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圣宝牌电动三轮车、段某某驾驶的黑N****D号宇通牌大型客车、李某丙驾驶的黑N****2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
3.证人段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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