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到榆林镇佳豪宾馆门前时,与在道路对向左转弯的由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辽A****0的一辆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宇峰
检察官助理:张国娟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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