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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到榆林镇佳豪宾馆门前时,与在道路对向左转弯的由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辽A****0的一辆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宇峰

检察官助理:张国娟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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