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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嘉荫县**,住嘉荫县**镇**楼**单元**室。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04.15

拘留()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小型轿车,沿嘉荫县朝阳镇育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嘉荫县第二小学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的成分165.19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1、物证:涉案车辆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3、证人张某某、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酌定量刑情节

前科()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罚金

16000元

备注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荫县**镇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起升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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