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嘉荫县**,住嘉荫县**镇**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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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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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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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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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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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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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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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小型轿车,沿嘉荫县朝阳镇育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嘉荫县第二小学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的成分165.19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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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涉案车辆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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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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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张某某、屈某某等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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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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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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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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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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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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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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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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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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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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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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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
罚金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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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荫县**镇;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致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起升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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