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尚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嫩江市水务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刘 洋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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