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中学附近(户籍所在地:密山市密山镇**街**委**组)。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密山市东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酒厂路口东侧时,与郑某某驾驶的黑G****6号小型面包车相撞,李某某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88.74842毫克/100毫升,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密山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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