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无职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家的黑M****7号长安牌小型车行驶至庆安县解放路与经纬街交叉口处时被庆安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带至庆安县人民医院采取酒精测试血样,并送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86.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隋伟忠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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