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镇**场。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D****1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抚远市京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抚远市寒葱沟镇红丰村附近路段时,被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执勤时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酒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检测单等;
2.证人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兵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抚远市**镇。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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