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平房。2016年7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繁荣路口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673号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李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 娜
检察官助理 刘佳婧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在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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