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齐龙检公诉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路滨江国际小区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3mg/lOO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洪峰
2018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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