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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桂D****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城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电话:1387840****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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