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3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E***** 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一路路口南侧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王某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7.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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