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 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定魏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定魏线安寨桥头东50米处时,被曲周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超标。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所送检材20201310-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现场查获照片和车牌号照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贵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曲周县安寨镇衙后李庄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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