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号小型汽车沿曲周县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光明街与人民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曲周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出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超标。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公物鉴(化)字[2020]1467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银如
检察官助理:刘志贝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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