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住深州市**街**号,无业。200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年6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2月3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10日,处2000元罚款;2019年6月13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2000元罚款。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10月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对方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次要责任。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00mg/ml。2020年6月1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及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士学
检察官助理 何 冠
检察官助理 穆 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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