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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住长葛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49分,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K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阳县滨河路路段时被宜阳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鉴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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