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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鄂N****0号小型轿车,沿新兴区欣源浴池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北山派出所报案,北山派出所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遂将李某某移交给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兴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13.4mg/100ml ,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车辆、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自述材料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玉英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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