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8********,汉族,初中肄业,工作单位:三门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 (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村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5时2O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MHB**号小型轿车,沿三门峡市崤山路由东向行驶至六峰路与崤山路交叉口西侧华为医药门口处时,与由道路北侧停车场右转驶出的张某某驾驶的苏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钱,张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村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