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092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3时1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桂KB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1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2*******)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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