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胡某某),沿丹阳市皇塘镇蒋墅迎宾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顺达加油站门口路段时,因驾驶不当不慎摔倒,造成李某某、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崔 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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