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汽车沿**南路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乌兰浩特市**小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3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详细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全惠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0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电子卷、查获抽血视频);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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