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3********,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3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县标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双江自治县**大道地税局桥头1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94mg/100mL。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的驾驶证为超分、违法未处理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一组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告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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